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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手记:醉驾心存侥幸,处罚人人平等

时间:2023-08-14

来源: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婷

编辑:张滨龙

录入:刘洋

审核: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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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325.5mg/100ml,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8000元。近日,老张(化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连续剐蹭三辆停放于路边的其他车辆,最终被林甸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该案庭审过程中,老张的一句话将在场的工作人员逗笑“法官,我这酒精含量是不是破记录了?”
  法官说:“这个酒精含量确实令人震惊,你因喝酒开车而需要服刑罚款是不是也不值得?”
  老张脸红认罪,五个月的拘役将令他深刻反省。
  经了解,老张并非不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但自以为偶尔犯错不会碰巧被抓,正是这种无视法律的侥幸心理不仅令自己享受了“牢狱之灾”,家人着急上火,也连累其他三位无辜的车主受到损失。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屡禁不绝,在刑事案件发案率中常年处于首位,严重破坏公共安全秩序。但危险驾驶罪这种故意犯罪只要自我掌控,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公民享有饮酒和执证驾驶机动车的权利自由,但洒后驾驶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不负责任,也将因任性妄为被法律惩处。
  检察官普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依据发生事故情况、有无合法证照情况等酌情加重处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仍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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