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手记:醉驾心存侥幸,处罚人人平等
时间:2023-08-14
来源: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婷
编辑:张滨龙
录入:刘洋
审核:王岩
【字体:大 中 小】

该案庭审过程中,老张的一句话将在场的工作人员逗笑“法官,我这酒精含量是不是破记录了?”
法官说:“这个酒精含量确实令人震惊,你因喝酒开车而需要服刑罚款是不是也不值得?”
老张脸红认罪,五个月的拘役将令他深刻反省。
经了解,老张并非不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但自以为偶尔犯错不会碰巧被抓,正是这种无视法律的侥幸心理不仅令自己享受了“牢狱之灾”,家人着急上火,也连累其他三位无辜的车主受到损失。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屡禁不绝,在刑事案件发案率中常年处于首位,严重破坏公共安全秩序。但危险驾驶罪这种故意犯罪只要自我掌控,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公民享有饮酒和执证驾驶机动车的权利自由,但洒后驾驶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不负责任,也将因任性妄为被法律惩处。
检察官普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依据发生事故情况、有无合法证照情况等酌情加重处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仍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