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举报须知
时间:2019-05-0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冰冰
录入:汪洋
审核:荣亚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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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检察机关科学定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为什么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也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进行监督,当行政权失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是其职责所在,既符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也是对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检举,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必要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 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
人民群众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应当如何举报?
老百姓在生活中发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举报电话:0459-6170760
为什么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也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进行监督,当行政权失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是其职责所在,既符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也是对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检举,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必要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 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
人民群众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应当如何举报?
老百姓在生活中发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举报电话:0459-6170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