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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 严格遵守“三个规定”

时间:2023-09-26

来源: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纪凌宇

编辑:张滨龙

录入:刘洋

审核: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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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现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违反“三个规定”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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