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监协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这次探讨信息量很大
时间:2023-02-2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张滨龙
录入:刘洋
审核:王岩
编
者
按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侦监协作机制提出新要求,尤其就设立侦监协作办公室作出专门部署。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推进《意见》贯彻落实和侦监协作办公室设立工作,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本期“观点·专题”围绕侦监协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实践探索、健全完善等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研讨嘉宾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张军英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破解难点突出重点
提升监督与协作质效
遵循诉讼规律
促进再深化再认识
规范侦监协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实践运行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机制运行优化及未来发展建议
实践样本
助力创新完善机制
侦监协作机制的实践样本
创新推动侦监协作机制的路径
行之力则知愈进
知之深则行愈达
设立侦监协作办公室4300多个;
在侦监协作办公室设立、运行的带动下,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7万件、撤案4.6万件,同比分别上升48.1%和57%;
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等机制,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案件21万多件,同比上升26.6%;
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率41.1%,同比减少15.2个百分点。
……
一组组数据清晰地展示着:监督制约更精准、协作配合更有力、会商指导更及时、信息共享更顺畅,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成效明显。
2021年10月,最高检与公安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领域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新改革成果基础上,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对规范和加强融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为一体的检警关系,健全完善刑事诉讼运行模式具有深远意义。
推动实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协作配合中强化监督制约、在监督制约中保障协作配合,共同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核心目标在于此。
质胜于华,行胜于言。
一年多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力促《意见》贯彻落实,尤其是将侦监协作办公室作为工作推进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办案衔接配合、业务研判通报等一系列工作渐趋常态化。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难免面临难题。侦监协作机制在进一步凝聚检警共识、明确信息共享平台权限、优化侦监协作办公室运行管理等方面,有待继续探索和深化。
不断实现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推进监督与协作深度融合将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结合三位嘉宾的建议,未来还需在三个方面着力:
持续深化认识。“双赢多赢共赢,既是理念目标,更是方法指引。”无论是加强监督制约还是加强协作配合,根本目的都是把案子办好。立足办好案子这个共同的目标追求,从双赢多赢共赢角度,立足角色定位和实践需求,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依法、规范、高效开展侦查工作,依法全面履行指控证明犯罪职责,从而推动提升刑事案件办理整体质效。
强化机制完善。如何在办案系统权限的开放程度、使用方式、数据信息交换的范围等问题上完全达成共识,实现侦监协作配合机制“精装修”,是亟须共同解答的难题。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正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推动检警双方加强信息互通,如部分检察院已完成将检察工作网接入侦监协作办公室,并在系统中内嵌补充侦查、监督反馈等侦监协作模块,为检警信息双向共享提供便利条件。解决问题不能就事论事,未来,还应在监督事项、监督形式、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等关键问题上依托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展开全方位、多层次的良性互动。
丰富实践创新。从全国范围来看,侦监协作配合机制特色样板不断涌现。如何让侦监协作办公室扎实“驻下来”和深入“用起来”,是下一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除持续深化认识、强化机制完善外,同样要重视在不断丰富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深入研讨中探寻进一步优化的对策。对于数据信息交换的范围、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衔接、侦监协作办公室的实质化运行等现实难题,在实践中均应有所回应、有所创新、有所推进。
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
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协作配合机制事关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是为今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相关立法积累经验、奠定基础的务实之举。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行动自觉,力促落实!